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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利用
  

档案馆查档须知


    一、查阅本馆宣布已开放档案,须持合法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学生证、居民身份证等;查阅未开放档案,一律持县团级以上机关的正式介绍信( 注明查阅人身份、查档目的和范围),经接待人员审查合乎手续后,认真填写“查档登记”,即可查阅。
    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港澳台和海外侨胞来我馆查阅档案,须持有市外事、侨务、 统战部门的介绍信,与我馆领导洽商,取得同意后,可接待查阅。
    三、查阅档案、资料,只许在馆阅览室内进行,不得带出阅览室外。特殊情况需外借档案、资料,向接待人员提出,经馆长批准并交纳一定的押金后,方可借出,按我馆规定时间及时归还。
    四、严格交接手续,接卷和退卷时,均需阅览监督人员当面清点,防止差错。未经本馆同意,使用者之间不得擅自交换案卷阅览,如有发生要进行严肃查处。
    五、复印、拍照档案或资料,要在阅览监督人员处办理审批手续,并详细填写《复印登记表》和利用效果,按规定交纳档案利用保护费,方可进行复印、拍照。
    六、查阅者必须爱护档案,绝对不许在档案上乱作标记、污损、划圈、增删、涂改、拆卷、抽页等不法行为。
    七、阅览室内严禁吸烟、喧哗、乱抛果皮、纸屑等。
    八、利用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已开放的档案),需要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事先应征得本馆同意,双方签订出版合同,如单方面擅自公布档案文件或出版,我馆将依照《档案法》追究责任。 

阅档须知

为维护阅览室的正常秩序,确保档案的安全,特制定本须知。
    一、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工作证、学生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查档目的明确,经接待工作人员同意,即可利用开放的档案。
    二、查阅非开放档案的组织或个人,须持单位介绍信。查阅市委、市政府会议记录,须经市委、市政府秘书长签字同意。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须经本单位党委书记或最高行政领导签字同意。手续健全, 目的明确即予办理登记手续。
    三、利用者对档案、资料要精心爱护,不得折叠、勾划、涂改、污损、抽页、撕页、拆卷等,如需作标记,请用纸签夹入卷页。
    四、抄录档案须经接待工作人员同意,不得抄录与所查问题无关内容,抄件要夹在所抄案卷的原处,经接待人员检查核对盖章后方为有效并可带走。
    五、需复印档案资料时,经接待工作人员同意后,填好复印文件清单,办理复印手续。复印档案按成本收费。
    六、借阅档案原则上在阅览室查阅,不得带出室外,极特殊情况需要带出时,须经局(馆)长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七、利用者对所抄录或复制的档案材料,未经本馆同意,不得自行公布和印发。
    八、非同一单位的利用者之间,不准互相传阅档案或研究档案内容。
    九、保持室内肃静、清洁、不得妨碍他人阅览,室内不得吸烟,喝水到指定地点。
    十、查档结束时,应做好档案的清理退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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