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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旅游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张家界市旅游工作委员会
 
 
                                     张旅委[2006] 10号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张家界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旅游工作委员会
                                二OO六年八月十日
 
 
报:市委、市政府,市旅工委正副主任,省档案局,省旅游局
发:各区县政府,张管处,市直相关单位
 张家界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8月15日印发
 
张家界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档案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确保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促进我市旅游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档案是指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组织的旅游资源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实物凭证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旅游资源普查单位和有关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  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由市档案局监督、指导、组织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各普查单位负责各自领域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档案的收集归档。各县(区)及普查单位在普查工作档案业务上受上级业务机关和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凡违反规定造成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档案丢失、损坏,或不按规定归档、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者,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章  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旅游资源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件类
1、各级党政机关有关普查工作的决定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2、各级普查单位的请示、报告、通知、工作计划、简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汇报提纲、总结;
3、普查办法、普查方案、普查细则及重要的修改稿;
4、各级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名单;
5、普查文件汇编。
(二)资料、图表类
1、旅游资源单体调查表样表、手工汇总表、计算机汇总表、普查汇总资料(含计算机软盘、光盘等为载体的电子文件材料),填表说明及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等;
2、普查培训教材;
3、内部编印和公开出版的普查资料、普查报告及各类旅游资源、景观分布图;
4、旅游资源普查成果论证评审材料及汇编;
5、普查宣传材料和报纸杂志发表的有关评论和报道等。
(三)音像、实物等
1、普查工作中及普查会议的照片、录像资料及整理汇编的相册、画册;
2、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实物,包括普查标志、调查证件、证书、奖章、纪念品、图籍,普查机构印章等;
(四)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第七条  旅游资源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各普查单位制发的文件材料(含正本、发文稿纸、重要底稿)须将原件归档。
(二)普查文件材料应一式两套归档,其中含原件的一套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另一套存各普查单位。
(三)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须保证齐全完整,做到不漏、不缺、不损。
(四)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和档案的归档整理要求,划分保管期限,统一整理归档并编制目录,做到规范整洁。
(五)普查文件材料应根据不同内容和载体分别进行归档整理。“文件类”、“资料、图表类”档案材料应按内容分类,整理方法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每份文件用不锈钢钉书钉装订;对照片、声像材料、电子文件材料等非纸质载体的旅游资源普查档案材料进行归档时,应将每一单项(张、盒、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规定和标准整理归档;实物应造册并填写说明。
第八条  原始旅游资源单体调查表由各普查单位保管,短期保存,不移交各国家档案馆。
第三章  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各普查单位自普查开始,应建立普查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领导责任,把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条  各普查单位应在普查工作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归档整理完毕的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各县(区)政府应提供一套完整的县(区)域旅游资源普查报告、各类旅游资源分布图移交市档案馆。
第十一条  各普查单位用于普查工作档案的整理以及购置必要装具、设施等所需的开支,纳入普查工作专项经费之列。
各国家档案馆应设置档案专柜,配备防火、防潮、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措施,定期检查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档案的保管状况。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
第十二条  各普查单位、国家档案馆应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手段,积极开发旅游资源档案信息,强化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张家界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档案保管期限表
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条 款 名 称
保管期限
1
党政机关有关普查工作的决定、批复
永久
2
党政领导同志的讲话
永久
3
重要普查工作会议文件、领导讲话、会议通知、名单、日程、会议纪要(记录)
永久
4
普查工作重要的通知、请示、批复、报告、汇报提纲、工作总结
永久
5
普查办法、普查方案及其重要的修改稿
永久
6
普查机构设置、工作人员名册
永久
7
先进集体、先进人员名单
永久
8
普查登记表样表及填表说明
永久
9
普查手工汇总表、计算机汇总表、普查汇总资料(含计算机软盘、光盘等为载体的电子文件材料及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
永久
10
旅游资源普查成果论证评审材料及汇编
永久
11
内部编印和公开出版的普查文件资料汇编、普查报告及各类旅游资源分布图
永久
12
普查培训教材
永久
13
普查宣传材料
永久
14
普查工作和会议照片、声像材料、画册、相册
永久
15
普查标志、调查证件、证书、奖章、纪念品、图籍、普查机构印章
永久
16
普查工作简报、会议讨论文件草案、参阅文件、工作小结、阶段性计划、代表发言、小组会议记录
短期
17
报刊发表的有关普查工作的评论、报道剪贴
短期
18
普查工作其它相关重要材料
短期
 
注:本表中所标“永久”保存的档案指本级党政领导机关和普查单位制发的文件材料,非本级制发的文件材料可作为长期或短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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