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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局、市企改办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
  
   
 
张 家 界 市 档 案 局文件
张家界市市属国企改革办
 
张档发[2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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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
 
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市国有企业今年将全部实施改革。为加强我市改革企业档案处置工作,根据《档案法》及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4部门颁发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档案处置工作的领导
国有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重要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企业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和改革企业都要把档案处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本着 “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档案处置工作。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改革企业要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将改革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纳入企业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安排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确保企业改革完成档案处置同时完成。
二、改革企业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全部移交企业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寄存市档案馆,包括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产品档案、科研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其中设备档案可协商随实体归属。企业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和改革企业要及时收集企业在改革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包括企业改革批准文件、财产清理报告书、终止财务决算报告、资产评估材料、资产处置材料、各种协议(合同)及企业章程等。这些材料由改革企业负责立卷归档,并一起移交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寄存市档案馆。
三、改革企业档案处置经费
企业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和改革企业应在企业改革方案中预提档案处置经费。依据《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和市人民政府张政办发[2004]24号文件的规定,档案处置费用在企业改革清算费用或破产费中列支。
四、加强档案的安全管理和保护
改革企业在改革过程中要加强档案的安全管理和保护,在改革期间要解决档案保管场地,要安排得力人员负责管理,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档案。对违反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张 家 界 市 档 案 局
                       张家界市市属企业改革办
                          2005年5月18日
 
 
 
 
 
 
 
主题词:改革企业  档案处置  意见
张家界市档案局                     2005年5月18日印发
                                             共印50份
 

          

                 编辑:晓文   关闭打印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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