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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解读了公共档案馆的“公共”内涵,提出鉴于档案的公共属性,公共档案馆需要政府予以公共政策扶植,用公共财政来支持档案馆提供档案的公共服务.满足社会的需求;指出公共档案馆收藏范围与馆藏体系的变化,以及公共档案馆应更加强调档案工作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性。同时,作者还提出实现公共档案馆需要进行的3个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档案馆有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之分,今天提出公共档案馆的概念,笔者认为这说明当前社会对档案事业认识的进一步提高,对档案馆的定位更加明确。 1.解读“公共档案馆” 公共档案馆的“公共”二字,对于档案馆而言具有以下含义: 1.1再次确立了档案的属性——公共产品 公共档案馆的“公共”二字,再次确立了档案的属性为公共产品,是有利于科学文化发展的精神公共产品。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Samuelson)把纯公共产品的概念定义如下:“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公共产品是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由此导致的问题有二:一是在经济社会中,对享有公共产品的“免费搭车者”不可避免,即人们大都希望免费获取;二是公共产品的个人消费“量”的不确定性,使价格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竞争市场上一般是无法提供公共产品的。因而,市场调节机制对于公共产品提供的失灵。尽管档案关系到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但对其投资在短期内是难以得到回报的。由于其“无利可图”,很少有单个经济部门愿涉及该领域,档案馆更无法通过依靠回收服务成本,构成持续发展与开展服务的良性机制。 因而,档案馆更需要政府予以公共政策扶植,用公共财政来支持公共档案馆提供档案的公共服务,以满足社会对这类产品的需求。这就要求公共政策的有效供给,需要政府不断推进政策创新,根据我国档案事业发展需要,在大政方针不变的情况下不断调整原有政策,使新政策有计划地出台,满足市场经济对档案服务的需求。 1.2确立了档案馆的收藏范围 公共梢案馆的收藏范围应主要针对公共部门。所谓的公共部门应既包括“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即是介于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的一些部门,有的被称为公共企业或公益企业,如在城市中由政府投资兴办和经营的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城市公共工程等;有的被称为非政府公共机构,如由政府投资兴办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的公共医疗机构以及类似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中介组织等等。他们的共同特征是,其生产或活动的基本目标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物品。 公共档案馆名称的确立,标志着档案馆不再是以收藏政府文件为主,而应针对公共部门形成的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件,它包括政府文件,也包括公共企业或公益企业的文件,还包括非政府公共机构的文件,档案馆馆藏结构由此必然会发生改变。由于公共部门的职能,使得其产生的文件更加贴近公众需求。 l.3确立了档案馆的服务对象 创立公共档案馆并非仅仅是名称的变换,而是确立了档案馆的服务对象是面向广大的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包括个人、企业、科研机构与政府部门等,而不再是主要为政府决策服务。可见,其名称的变换不仅是与国际档案工作接轨,而是更加强调档案工作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性。 公共档案馆的创建,不是传统档案馆的简单合并,而必须更加强调公共政策的扶植与传统档案理念的转变。 2.档案理念的3个转变 笔者以为,要向公共档案馆转变,档案界必须转变观念。 2.1转变观念一:档案是全社会的知识资本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档案视为文件的累积。档案这一特殊的信息若仅仅被视为有价值的文件积累或库存,就无法发挥它的知识资本功能,更无法发挥其重要的社会功能。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知识资本开始取代金融资本,知识资本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 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档案不仅是公共部门形成的有价值的文件,更是知识的储存器,是知识咨询与转换的中介,是人类过去与未来的桥梁。公共部门的档案作为人类记忆库的重要社会功能日益凸显。 2004年8月,第十五届国际档案大会的会议主题就是“档案、记忆与知识”。 大会开幕式的报告是由与档案学科相距甚远的生物医学科学家所做,他讲述了人类的三种记忆(文化记忆、个人记忆和基因记忆)间的关系,阐明了档案在社会记忆和文化记忆的选择与构建中、在个人支离破碎记忆的客观整合中、在基因记忆语意的解释与揭示中的重要作用,与以往大会不同的是,人们分别从政治民主、经济发展、文学创作、历史再现、新闻真实等多学科视角分析了档案利用对国际地区政治冲突的解决,经济一体化的文化沟通,国家的历史、政治和社会记忆的完整建构,个人及家庭记忆的真实性确认等方面的学术贡献及其重要社会功能进行了再认识。这说明公共档案的作用以及公共档案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功能,日益被社会所认同。 2.2转变观念二:保密与公开 公共档案是要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怎样处理信息的保密与公开就是首要问题。由此提出了两点要求:没有信息公开法的应当立法,使档案信息的开放有法可依;已有的信息公开法应当与时俱进,使之适应新的形势发展。 新的技术环境使得记录形式发生变化,新增的文件形式需要法律的认可,其安全性也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信息开放与保密的程度,却又是随着政府民主化进程而不断变化的。随着电子政府工程在全球的推动,近十年来,欧美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对本国已有的信息公开法进行了修改与完善。 在我国,一部全面适应当前政府体制改革的信息公开法尚未公开出台,但我国的信息公开是有法可依的,与信息公开相关的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家秘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均可见。问题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和传统意识的影响,这些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更多强调的是政府信息的保密而非公开,保密范围过大。例如,2002年制定的《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因循《保密法》,把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数及相关资料也划为国家秘密了。因而需要对保密信息的范围重新界定,科学区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为不同种类的秘密信息设定适当的密级,使降密、解密工作经常化、法定化,既保障公民了解政府信息,又避免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因不适当公开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档案法》也存在许多缺陷,其主要体现在: 《档案法》第19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这种说法意味着:即使不是保密档案,凡是未满三十年,原则上也是不向公众开放的。一旦政府信息被列为档案类,则需要受三十年期限的限制,而档案馆掌握了很大一部分的政府信息,就如何公开这些政府信息,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还是很难突破的。即已开放的政府文件一旦成为档案,也要进人30年的尘封期,从逻辑上讲也是自相矛盾的,不保密的档案为什么也要30年后才可以再次公开呢? 《档案法》第20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法学界有人认为,其不科学、不透明与难以操作在于:“有关主管部门应该怎么决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完全属于政府自由裁量的范同。”如果没有明确地规定,“有关主管机关当然就顺理成章地将包揽了相关权力。所以,工商、房管、土地、建设等等主管部门也就都作出了规定,查阅有关档案必须经过所在机构同意”。 由于这些都使得政府掌握的绝大部分信息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一方面,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不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只被政府部门作为执法的内部规定;另一方面,一些非保密文件难以通过正规渠道及时向公众开放。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政府体制改革相矛盾的,今天的政府正在向管理与服务并重型转变,更加强调办事透明与信息公开。 要保证公共档案馆的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就要对现有的《保密法》、《档案法》及其配套法规进行修改,使之适于当前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使保守国家秘密与推进信息公开相辅相成。 2.3转变观念三:整合文化资源 我国的图书与档案均属于文化资源,却分藏于图书馆与档案馆,同一系统还有不同的隶属关系。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使得我国各类文化资源难以发挥互补作用,既不便于社会公众的利用,也不利于我国文化资源整体化优势的发挥。当某一资源与相关资源按照一定方式整合后,它们之间关联性会发挥相互映照、相互补充的整体功能,使其远远大于单独利用某一资源的作用。 因此,作为公共档案馆应当加强与公共图书馆的沟通及资源共享的合作,构建我国已经开放的档案资源与图书资源的整合体系,使我国文化资源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我国历史、文化与经济的发展,更能达到强化我国的软国力的作用。 以上3个问题,不仅是公共档案馆应当考虑的问题,也是我国档案资源开发与建设必须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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